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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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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保险湖南分公司

    船舶保险试行方案

     

    为满足湖南省船东协会会员单位保险需求,拓展湖南船舶保险市场,根据船舶类型、船龄和吨位情况,特拟定本船舶保险试行方案。

    一、主险方案

    (一)、散货船(不含运砂船):

     

    船型 

    船龄

    800吨以下

    800吨以上

    基础保费

    全损险费率(%)

    一切险费率(%)

    基础保费

    全损险费率(%)

    一切险费率(%)

    普货船

    0-10年(含10年)

    500

    0.60

    0.80

    800

    0.55

    0.75

    10-15年(含15年)

    0.63

    0.83

    0.58

    0.78

    15-20年(含20年)

    0.65

    0.85

    0.60

    0.80

    20-25年

    0.70

    0.90

    0.65

    0.85

    25年以上

    不承保

    不承保

                   
     

     

    (二)、运砂船:

     

    船型 

    船龄

    800吨以下

    800吨以上

    基础保费

    全损险费率(%)

    一切险费率(%)

    基础保费

    全损险费率(%)

    一切险费率(%)

    沙船

    0-10年(含10年)

    500

    0.65

    0.85

    800

    0.60

    0.80

    10-15年(含15年)

    0.68

    0.88

    0.63

    0.83

    15-20年(含20年)

    0.70

    0.90

    0.65

    0.85

    20-25年(含25年)

    0.75

    不承保

    0.70

    不承保

    25年以上

    不承保

    不承保

                   
     

     

    (三)、其他船舶:

     

    船型 

    船龄

    800吨以下

    800吨以上

    基础保费

    全损险费率(%)

    一切险费率(%)

    基础保费

    全损险费率(%)

    一切险费率(%)

    其他船舶

    0-10年(含10年)

    500

    0.60

    0.80

    800

    0.55

    0.75

    10-15年(含15年)

    0.63

    0.83

    0.58

    0.78

    15-20年(含20年)

    0.65

    0.85

    0.60

    0.80

    20-25年

    0.70

    0.90

    0.65

    0.85

    25年以上

    不承保

    不承保

                   
     

     

    注:船舶总吨在600总吨以下的,费率上浮10%

    二、附加险方案

    针对不同船东的保险需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的附加险方案中选择组合投保。

    (一)附加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1、保险金额:累计事故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保险费率:800吨以下船舶 0.5%   800吨以上船舶0.6%

         3、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二)附加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仅投保全损险时可附加)

         1、保险金额:船舶保险金额的75%

         2、保险费率:船舶全损险费率的60%

    3、保险费=船舶全损险费率的60%

    (三)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仅投保一切险时可附加)

    1、保险金额:船舶保险金额的25%

         2、保险费率:船舶保险金额的0.05%

    3、保险费=船舶保险金额*0.05%

    (四)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

    1、保险金额:与船舶主险保险金额一致。

    2、保险费率 :船舶保险金额的0.05%计收。

     3、保险费=保险金额*0.05%

    三、特别约定

    (一)主险:

    1、适用于全损险

    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绝对免赔率20%;主条款关于全损免赔的约定不适用于本保险。

       2、适用于一切险

     (1)、 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绝对免赔率20%;主条款关于全损免赔的约定不适用于本保险。

    (2)、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碰撞、触碰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万元或者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3)、发生保险事故时,沉船施救费用以船舶保险金额的15%为限,搁浅产生的施救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4)被保险船舶如为自卸船,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单独运输架和皮带造成的损失累计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中自身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第三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0元或核定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二)附加险

    1、附加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每人每次事故最低绝对免赔额(率)为人民币2000元或实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附加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仅投保全损险时可附加)

      与主险保单约定内容一致

    3、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仅投保一切险时可附加)

    与主险保单约定内容一致

    4、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

    每次事故最低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元或实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通用部分

    1、被保险船舶需保证其在保险期限内相关证书的有效性,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船舶必须确保在法定检验证书规定的航区航行,否则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被保险人若不能举证对方船名和责任,其事故责任比例按50%确定。

    4、本保险承保的前提为,保险船舶遵守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5、本保单若不足额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在第一次出现后逐减保额,从第二次起请及时补充保费,否则按扣减保额的比例赔偿。

    四、续保费率调整方案

    下年度续保时,将根据投保单位保费规模和保险赔付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保费规模调整

    (1)投保单位保费规模预期达到50万元时,总体费率可在方案基础上下浮5%

    (2)投保单位保费规模预期达到150万元时,总体费率可在方案基础上下浮10%

    (3)投保单位保费规模预期达到250万元时,总体费率可在方案基础上下浮15%

    2、单船赔付率调整

    (1)满期赔付率低于20%的,整体费率可下浮20%;

    (2)满期赔付率低于30%的,整体费率可下浮10%;

    (3)满期赔付率低于40%的,整体费率可下浮5%;

    (4)满期赔付率低于60%的,整体费率不变;

    (5)满期赔付率低于80%的,整体费率上浮10%;

    (6)满期赔付率低于90%的,整体费率上浮20%;

    (7)满期赔付率高于90%的,整体费率上浮30%;

    以上费率浮动方案中,整体规模与单船赔付率调整系数连乘使用,最终上下浮系数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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